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是指在民事领域中,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这一原则强调尊重个人自由意志,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干涉。
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例如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功效,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等。
然而,任何一种自由本身都包含着某种限制,没有限制便无所谓自由。意思自治原则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自由。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也包含在民事检察监督的角度出发,处分民事权利的自由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并非无限制的自由,它受到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以及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例如,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