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指导了本名录的制定。该名录依据建设项目的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保敏感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需要根据本名录来确定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并且不得擅自改变这一类别。如果建设内容涉及到两个或以上的项目类别,则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者确定;而对于不涉及主体工程改扩建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则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此外,对于本名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建设项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分类管理的建议,并由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适时修订公布。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